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七日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市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投资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项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