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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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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8
【实施日期】 2006-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川委发(2005)9 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5)254 号)精神,按照《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委发(2005)21号)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启动农村低保工作,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劳动能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全州计12687户,52280人)全部纳入低保,现就我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在全州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2006年州人民政府承诺为全州人民办好的十件事实之一。各县、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要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工作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必抓紧抓好,各县要迅速全面启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中。
  二、明确职责和任务
  州人民政府将尽快制定出台《阿坝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州县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扶贫、农业、畜牧、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州人民政府将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重点进行督查督办,各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
  要尽快落实州县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各县要有从事城镇及农村低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健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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