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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9
【实施日期】 2006-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应注意收集文件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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