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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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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9
【实施日期】 2006-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实现富民兴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深入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加快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和平安广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二、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不断拓宽工会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桂发[2003]13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党员副职领导联系工会工作,建立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列席涉及工会职权和职工利益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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