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永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行政执法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按照该办法规定认真清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成文时间于2006年1月2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并将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同时报来。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永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关于拟定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金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措施的规定; (二)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职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行为,做到立、改、废相结合。 (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主要有: (一)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在本县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和相关规定; (二)县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行政措施; (三)体制改革的办法和相关措施; (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的内部规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政措施、违规责任、施行日期。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规范、言简意明、便于操作。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分别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办法(或冠以试行、暂行)、规定、决定、命令、通告等。 只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可采用“通知”。 规范性文件不得采用“条例”作为名称。 第七条 永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是县政府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承办计划编制、草案审查、备案、清理汇编等有关工作。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论证、报审及清理修订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