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九日 大理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促进粮食稳定增产,确保我州粮食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实行在州人民政府和州长领导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及州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共同负责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的行政首长,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发展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第二章 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四条 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力度。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禁止逾越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 (二)增加投入,加快高稳产农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在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水平的基础上,确保全州粮食产量的稳步增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