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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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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卫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吉卫发[2006]5号)

各市、州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省于2005年在4个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1个省级示范区开展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广经验,加大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现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艾滋病母婴传播造成的危害程度,认清艾滋病母婴传播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按照《吉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出本市、州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成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将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内容,在现有健康教育、社会动员、咨询检测、高危人群干预等工作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相关内容,全面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起艾滋病母婴传播有效的预防机制。疾病控制部门要对新婚人群和孕产妇HIV检测及确认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培训、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将发现的阳性孕产妇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及时报告疾控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妇给予积极的抗病毒治疗和婴儿的艾滋病阻断工作。

  三、从2006年2月10日起,各市(州)和5个示范区都要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VCT),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自愿咨询与检测标准执行。各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艾滋病咨询点,设立艾滋病咨询室(可利用健康教育咨询室),对求询者进行风险评估,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HIV检测而本院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及时协调当地疾控预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开展咨询宣传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孕产妇在产前及产时检查发现HIV阳性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HIV初筛检查时,如果是产前发现为阳性的,按照《卫生部印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要求,落实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等措施。如果是在产时12小时内发现为阳性的,在执行管理意见的同时,要进一步简化确认和给予母婴阻断预防用药的申请程序,两种快速试剂初筛发现阳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按照疫情报告程序报告的同时,可将血样直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诊实验室做确诊检查,同时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鉴定,并申请母婴阻断抗病毒预防用药,保证各项预防措施的及时到位。

  五、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信息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类登记,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项目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各地自行印制)。各县(市、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院要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市、州级妇幼保健院将本地区数据汇总,于每月10日前将报表及个案表格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及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妇幼保健院负责汇总全省报表后上报省卫生厅及省疾控中心。

  六、省卫生厅将择时组织对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母婴传播疫情蔓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市州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实施细则于2006年1月27日前报省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吉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

吉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

  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目标和要求,规范全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预防措施,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切实有效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提高母亲及婴儿的生活质量。

  二、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二)具体目标

  1.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经验、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2.培训一支具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的专业队伍。

  3.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扩大健康教育覆盖率。

  4.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5%。

  5.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预防措施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100%,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100%。

  6.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100%;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100%。

  三、原则

  (一)所有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都要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服务。

  (二)为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提供免费咨询;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三)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追踪和检测服务。

  (四)对孕期未知感染状况的产妇,在产时提供快速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满足预防措施的需要。

  (五)所有预防及干预措施要坚持自愿原则,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为服务对象保密。

  四、策略

  (一)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切实加强对整体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的领导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支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氛围。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与日常妇幼保健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好妇幼卫生、疾病预防及医政等部门间及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合作,明确并强化妇幼保健系统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整合卫生服务资源,建立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的服务体系。

  (四)为指导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省卫生厅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各示范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以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措施

  (一)管理措施

  1.组织与管理

  省级成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侯明山 省卫生厅助理巡视员

  成 员:姚凤华 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

      范 明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李永安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赵 波 省艾滋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戴 绘 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侯 祥 省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李海波 省健康教育所所长

  妇社处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全面落实工作;医政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疾控处负责卫生防病,协调母婴阻断抗病毒药品供应工作;省妇幼保健院和省疾控中心负责母婴阻断的业务指导和报表上报工作;省健康教育所负责艾滋病防病知识的宣传及社会动员工作。

  各地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以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员培训

  省级将组织相关人员的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及服务技能培训各示范区要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3.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建立职业暴露个人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根据卫生部《预防与控制HIV/AIPS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根据吉林省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程序,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吉林省妇幼保健院职业暴露电话:0431-8985490转8302;省疾病控制中心职业暴露电话:0431-7977362、7976897。

  5.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详见附表)。

  做好各类登记、记录,详细收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信息,省妇幼保健院由信息科专人负责。各示范区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保密的逐级上报体系。

  6.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省、市(地)、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县进行监督指导一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督导评估组要及时总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验,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撰写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

  (二)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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