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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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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沈政发(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入秋以来,我省部分地区暴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生产带来巨大冲击。
  为进一步巩固禽流感防控成果,促进完善养禽业迅速恢复正常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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