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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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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创建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都市圈内建设领域中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按照立项或者规划环节的程序依法实施。
  下列项目不纳入试点范围:
  (一)交通、水利、管线(建筑工程的配套管线除外)、电网、矿山、铁道等工程;
  (二)抢险救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建筑工程;
  (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
  第三条 用地环节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审批(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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