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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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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办[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市公用事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爱卫会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
  为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新形势,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全国爱卫会制定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营造宜工、宜商、宜居的洁净、优美市容环境。“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单位
  市、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以及驻佛山单位(均简称“责任单位”)等都要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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