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防城港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非法转让矿权以及各登记机关不规范的发证行为等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针对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管理规范到位的新路子,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顿和规范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1.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并对私制、非法购买爆破物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对私接电线为非法采矿活动供电的用电户,要提出书面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用户实行拉闸限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再次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3.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4.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