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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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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国税发[2005]396号
【发布日期】 2006-01-10
【实施日期】 2006-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39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  一、规范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对于目前还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煤炭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搞好调查测算,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工作中要做好宣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搞好部门配合。首先要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协作,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协作工作的意见(试行)》(豫国税发【2005】384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并积极探索税款代征的方式和方法。其次要主动协调工商、煤矿、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税源控管。
  三、加强纳税评估。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充分利用评估模型,强化纳税评估。对于人为破坏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要按征管法规定从严查处。

  

二○○六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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