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四章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