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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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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09
【实施日期】 2006-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办理
  第四章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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