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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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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六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象山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项目中心制,规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象山县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办范围:县级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联办内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咨询、选址、设计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及其他需要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内容。
  第四条 联办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窗口(以下简称“发展改革窗口”)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申请报告审查、审批或核准、备案及竣工验收的第一受理窗口;
  县经济发展局窗口(以下简称“经济发展窗口”)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咨询、申请报告审查核准、备案的第一受理窗口;
  县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规划窗口”)为项目选址、设计方案审查的第一受理窗口;
  县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建设窗口”)为施工图会审的第一受理窗口;
  其他联办项目的第一受理窗口是具有该项目最终审批核准权的部门;上述第一受理窗口有争议时,则由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被指定的部门不得推诿。重大项目的联审会议可以由县府办或中心牵头组织。
  国土、环保、农林、水利、消防、气象、海洋、金融、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第一受理窗口做好联办事项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咨询

  第五条 土地、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有相应规范要求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向发展改革(或经济发展)窗口咨询并提交项目概况说明。窗口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好《象山县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咨询、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 发展改革(或经济发展)窗口受理咨询后应当即通过中心局域网向相关窗口发送项目《服务联系单》,联系单应说明项目名称和概况。
  相关窗口收到联系单后:①认为符合本窗口受理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联系单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回复,以便发展改革(或经济发展)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窗口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初步意见。②认为需作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应在收到联系单后半个工作日内回复,由发展改革(或经济发展)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和中心商定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与对象等。
  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由发展改革(或经济发展)窗口组织主持,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象山县便民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或经济发展局)窗口联办件通知书》,各相关窗口应就主要问题表明初步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原则内容应当在会议结束时宣读通过。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审批管理规定,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澄清、补充相应材料,或者调整相关内容。
  不符合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退回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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