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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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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农村食品质量,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把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村食品市场整治,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市农村食品安全状况逐步好转,农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所提高。但要清醒地看到,农村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源头污染还比较严重,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小、多、散、低”问题还比较突出,食品质量安全缺乏有力保证;农民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部分乡村食品市场秩序较乱,餐饮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量大面广,存在监管盲区,制售假冒伪劣、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下移工作重心和监管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根据中央机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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