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 村(居)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按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居)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村(居)务公开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为协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三亚市村(居)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分管领导及组织、纪检、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