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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农场)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政策规定核定对象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离退休和内退手续的教师,应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离退休和内退手续的教师,应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市级教师教材教法合格证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对1988年实施教师职务制度之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以本人人事档案及退休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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