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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
沪府发〔20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把环境保护放在上海长远发展中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实施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简称“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作出如下决定:
  一、持之以恒,加快还清环境污染历史欠帐
  今后三年,是上海迎接2010年世博会、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是上海朝着建设生态型城市目标奋力推进的重要阶段。本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保护环境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这一发展主线,按照“有利于城市布局的优化,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市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的要求,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上海科学发展、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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