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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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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城镇化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 

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内党发(2003)1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自治区中心城市,按超大城市规划建设;赤峰市为自治区东部地区中心城市,按特大城市规划建设。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拉善盟所在地为盟市中心城市(区),其中,通辽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按大城市规划建设。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为所在盟市的中心城市之一,要建成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口岸城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上述城市(区)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经济建设项目方面要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二、各盟市要以盟市所在地为中心,同时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作为重点城镇,适当集中项目和资金促进其优先发展。

  三、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尽快修编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区域合作和设施共享。各盟市要在2006年年底以前完成当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规划中设市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

  四、切实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权和执法权要高度集中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和分离,目前存在规划管理权下放的城市,要立即纠正。要严格实行城市规划和建设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城市功能和土地用途以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查处。

  五、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总体发展目标要求,坚持地下设施与地上设施、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同时规划建设的原则,列出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加强城镇交通、给排水、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快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建设。各地要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快公共客运场站和停车场站的建设,彻底根治和有效预防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现象。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大城市要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中小城市要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全区发展目标以上水平,重点城镇也要力争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全区发展目标水平。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系统要逐步实现分质供水,供热系统要达到分户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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