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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怀化市区燃气市场秩序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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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怀化市区燃气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区燃气经营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第4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整治怀化市区燃气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造如下:
一、燃气销售网点必须由燃气企业设立,且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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