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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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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 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对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推广燃气汽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促进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辆,按照自愿的原则,均可加装为燃气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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