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延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南平市中心城区(指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南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 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于每年11月编制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上报省相关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时,其建设规模控制在年度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10%左右。 驻延直属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