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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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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1
【实施日期】 2006-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性支出、前期开发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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