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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至2004年度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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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2
【实施日期】 2006-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至2004年度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3至2004年,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业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执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了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双赢”目标,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岑溪市人民政府等11个单位2003至2004年度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周沃新等98名同志2003至2004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环保工作上再创佳绩。同时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以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牢固树立和认真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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