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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公治〔2005〕4号
【发布日期】 2006-01-12
【实施日期】 2006-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支队、局属相关处室:
  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现将《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前台管理工作,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及时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所有安装系统的旅馆,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二、严格落实领导和岗位负责人责任制。旅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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