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莱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莱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坚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第三条 凡属被征地农民且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在校学生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已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村人均农业用地少于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