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修订)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30日四届省政府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12月30日四届省政府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按照党中央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人才机制、企业发展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为重点,创新发展机制,培育海南产业、环境和体制特色,努力实现把海南建成“一省两地”的战略目标。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省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省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稳定物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