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厅属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05]29号)精神,现将涉及我省农业、畜牧兽医、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根据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此次公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 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和范围、负责人和监督渠道等。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完善,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各有关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 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 序号 │ 收费项目 │管理方│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 │ │ 式 │ │ ├───┼────────────────────┼───┼──────────────────────────┤ │1 │▲国内植物检疫费 │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植物检疫条例》│ │ │ │央和地│ │ │ │ │方国库│ │ ├───┼────────────────────┼───┼──────────────────────────┤ │2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缴入中│《动物防疫法》,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 │ │ │ │央和地│ │ │ │ │方国库│ │ ├───┼────────────────────┼───┼──────────────────────────┤ │3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缴入中│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 │ │ │ │央和地│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方国库│ │ ├───┼────────────────────┼───┼──────────────────────────┤ │4 │▲农药登记费 │缴入中│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0]127 │ │ │ │央和地│号 │ │ │ │方国库│ │ ├───┼────────────────────┼───┼──────────────────────────┤ │5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价费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