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松原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保证城市生活、生产供水,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油田、前郭炼油厂)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设施外连接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贮水池、水塔、提升设施及管网等。 第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和改造工作应当纳入城市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五条 凡小区开发、老区改造需新建或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在设计前到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委托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