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6]4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新政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span>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