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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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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全面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用5年时间,完成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等专项事务。现就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地名涉及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新闻出版、测绘制图等众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事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频繁,对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近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信息化水平不高、服务手段落后等问题,影响了我市地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领域,构建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政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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