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的通知 惠府〔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惠城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和按照公共汽车营运模式从事客运服务的专线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乘车须在站台自觉排队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上下车。 第四条 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