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强省之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三)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200万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二、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四)发展是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加快发展中拓展就业空间,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五)制定和落实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广开就业门路。 (六)把组织起来就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建立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使其成为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的创业平台和中小企业的“孵化器”;结合城市建设和方便群众生活的需要,开辟商业、饮食服务等就业再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鼓励在城市街道设立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发展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挖掘社区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服务。 (七) 发展劳务经济,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八)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