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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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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年修正)

 

 

  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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