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2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2006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200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2006年春节期间继续在市区范围内实行有限制地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萧山、余杭区按当地政府规定实施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工作)。 一、销售、燃放的时间及禁放禁售区域 (一)允许销售、燃放的时间。销售时间为2006年1月24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1月26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至正月十六)。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仓库及消防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