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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溧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4
【实施日期】 2006-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溧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 现将《溧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四日

溧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和《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履行信访事项复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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