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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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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5〕60号
【发布日期】 2005-12-17
【实施日期】 2006-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遵循多方筹资、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二)国有特困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职工和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职工;(三)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部队复员干部。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住院医疗保险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前救助三种救助形式。

第二章 住院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险救助是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及补贴部队复员干部缴纳部分资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险救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承办业务,民政、卫生部门商中国人寿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提供免收挂号费、适当减免检查费、床位费等项优惠的模式。
  第七条 保险费筹资标准及保险期限。城市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部队复员干部以个人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保险期限一年,参保人数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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