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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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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文明字[2006]0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5
【实施日期】 2006-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

新文明字[2006]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把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是命名机关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景区内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风景区、旅游区(点)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是指具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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