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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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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文明字[2006]0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5
【实施日期】 2006-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新文明字[2006]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加强文明乡镇(村)建设,充分发挥文明乡镇(村)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乡镇(村)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文明素质较高,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秩序良好,村容村貌整洁的先进乡镇、村,是农牧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要体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农牧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文化生活质量和农牧区整体文明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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