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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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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1-15
【实施日期】 2006-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6〕10号


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为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加速淘汰CFCs/CTC/哈龙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氯氟烃 (以下简称CFCs)和哈龙的加速淘汰工作;同时建立对仍然使用ODS的药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发布ODS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2006年1月15日前,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ODS淘汰名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请市委宣传部、市贸工局、质监局配合。
   (二)组织对政府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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