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6〕10号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为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加速淘汰CFCs/CTC/哈龙的协议》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氯氟烃 (以下简称CFCs)和哈龙的加速淘汰工作;同时建立对仍然使用ODS的药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发布ODS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2006年1月15日前,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ODS淘汰名录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请市委宣传部、市贸工局、质监局配合。 (二)组织对政府执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