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城市(城区)管理办法 新文明字[2006]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加强文明城市(城区)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城区)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城市(城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城区)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市民素质及总体文明水平较高,且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城市(城区),是城市(城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城区)要以提高城市(城区)整体文明程度、市民文明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文明礼貌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的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 创建文明城市(城区)是推动城市(城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城市(城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创建文明城市(城区),应由各城市(城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确立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动员城市(城区)各部门、行业、单位上下齐动、同创共建。 第五条 文明城市(城区)的评选表彰分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城区)两个层次进行(统称为文明城市〈城区〉评选表彰),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六条 自治区文明县(县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县的评选表彰参照本管理办法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