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农卫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1-16
【实施日期】 2006-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内卫农卫字[2006]10号
 
 
各盟市政府、行署:
  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内党办发[2005]30号)中对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卫生院提出了“要根据现有规模、工作条件、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可不与苏木乡镇同步撤并”的原则意见。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镇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这些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卫生院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苏木乡镇卫生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的《实施意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