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2006年1月16日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