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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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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16
【实施日期】 2006-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  为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优化本市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  一、依法履行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
  (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时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提交审批部门批准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
  (二)依法审查企业章程。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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