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指的是在镇村、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由区财政或上级部门投资或补助的项目总投资(含自筹资金)在100万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且不涉及规划选址和办理红线的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 项目的确定及组织实施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