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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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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1-16
【实施日期】 2006-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粤府〔200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59个单位“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张宇航等41位同志“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  附件:
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一、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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