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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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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16
【实施日期】 2006-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6年1月份开始进行。为做好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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