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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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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2006]1
【发布日期】 2006-01-16
【实施日期】 2006-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5)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自查范围及重点
  (一)自查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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