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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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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总体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一般按年度进行,分为三个阶段:初评、案头分析、实地核查。
  初评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主要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
  案头分析、实地核查注重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税务审计方法,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涉税信息,对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
  对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在其办理所得税申报结束后30日内完成纳税评估。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评估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如果企业合同或协议分次或跨年完成,第一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可进行预评估,合同或协议全部完成后进行纳税评估。
  二、初评
  (一)初评对象。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初评时间。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束后至5月31日的期间内完成。
  (三)初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掌握的资料:
  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跨国业务往来申报表。跨国业务往来申报表包括:购销情况申报表、融通资金申报表、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申报表、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要指取消部分税务审批事项后,为确认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进行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税前列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而要求企业附报的资料。
  (四)初评要求。
  1、各项申报资料及时性、完整性审核:
  (1)是否按期申报;
  (2)各项申报和附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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