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市容环境行业工会关于进一步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容环工〔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17
【实施日期】 2006-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市容环境行业工会关于进一步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沪容环工〔2006〕2号  


各团体会员单位工会:
  近日,中央领导同志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上海市委领导对关心外来务工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召开的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上海市领导的要求和市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现结合上海市容环境行业实际,对进一步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提出以下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提高对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领导同志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意义重大而深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民工的亲切关怀,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和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我们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
  外来务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